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73知民初65号原告:上海瑞缔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孙澍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荪,上海市恒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超,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中翰盛泰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
法定代表人:周旭一,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振芳,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晶晶,女。
原告上海瑞缔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翰盛泰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明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
2021年5月12日,原告上海瑞缔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上海瑞缔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瑞缔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0元,由原告上海瑞缔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本勇审 判 员 范静波人民陪审员 顾月琴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法官 助理 朱世悦书 记 员 周 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