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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海霞与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2222号
案件名称于海霞与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8-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于海霞,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22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于海霞。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

上诉人于海霞因与被上诉人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5)深福法知民初字第30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商标权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涉案侵权商品的发货地位于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可以认定,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为涉案侵权行为的实施地,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原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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