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烟民知初字第182号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
法定代表人:谭旭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颖,山东华宇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莱州市西环路杨国庆汽车配件经销部。
经营场所:莱州市。
经营者:杨国庆。
本院在审理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莱州市西环路杨国庆汽车配件经销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