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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偃师市城关镇民主路好视眼镜店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洛知民初字第105号
案件名称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偃师市城关镇民主路好视眼镜店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8-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偃师市城关镇民主路好视眼镜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知民初字第105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98号28层01-09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宋小池,河南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偃师市城关镇民主路好视眼镜店,经营场所:偃师市城关镇民主路1号。

委托代理人张松涛,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诉被告偃师市城关镇民主路好视眼镜店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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