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葫民初字第00085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
委托代理人:黄平。
被告:绥中县绥中镇国济眼镜城。
经营者:王中富。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诉被告绥中县绥中镇国济眼镜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00元,减半收取275.00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钟金芹审 判 员 唐宏博代理审判员 朱 丹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殷雨晴本裁定书援引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