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知)初字第36790号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太和岗路20号401房。
法定代表人蔡晓东,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李莉,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岩,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东五环新东郊商城有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王四营乡王四营村村南。
法定代表人李超,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董桂岑。
被告北京鸿远文杰玩具经营部,经营者谈建文。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市东五环新东郊商城有限有限公司、北京鸿远文杰玩具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有限公司负担25元(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