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中民五初字第01033号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新区坑梓街道锦绣东路22号。
法定代表人曾浩,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袁小露,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雨花区绘轩文具店,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民政职业技术学院商业街17号门面。
经营者周刚。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沙市雨花区绘轩文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并已执行完毕为由��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长沙市雨花区绘轩文具店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伍峻民代理审判员 潘 威人民陪审员 范可鸣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刘 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