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邵中民三初字第45号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县大麦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苏显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罗立志,湖南如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彭炼,女,1981年3月11日出生,汉族,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住湖南省湘潭县花石镇赵家营村新建村民组。
被告邵东县两市塘办事处农机公司内—胡采文,住所地邵东县两市塘办事处农机公司内。
负责人胡文采,该商店经营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邵东县两市塘办事处农机公司内—胡采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以当事人双方已自行协商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邵东县两市塘办事处农机公司内—胡采文通过协商已自行和解,现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盛刚审 判 员 莫佩华人民陪审员 刘丽明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书 记 员 王巾英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