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初字第00079号原告上海艺想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金都路4289号6幢2楼64室。
法定代表人王红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叶府荣,上海市明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图书大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长安街17号。
委托代理人孙戈。
被告上海帕弗洛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武双路125弄185号。
法定代表人邹素莲,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小兵。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艺想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图书大厦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上海帕弗洛文化用品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艺想文化用品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上海艺想文化用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重活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上海艺想文化用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图书大厦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上海帕弗洛文化用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上海艺想文化用品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