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南法知民初字第175号原告:罗辉龙,住广东省五华县华城镇万子村罗下。
委托代理人:熊世松,广东潇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韦廷建,住广州市越秀区连新路19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辉龙诉被告韦廷建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罗辉龙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罗辉龙的申请无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辉龙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8869元,由原告罗辉龙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