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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与王爱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九中民三初字第122号
案件名称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与王爱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8-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王爱阳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中民三初字第122号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产业基地创业路6号。

法定代表人杨元庆,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王红,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爱阳,浔阳区诚信电脑经营部业主。

本院在审理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爱阳侵害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与被告达成和解,原告遂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联想(北京)有限公���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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