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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厦门市思明区科泰家用电器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思民初字第9746号
案件名称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厦门市思明区科泰家用电器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8-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思明区科泰家用电器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9746号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长堤大马路87号。

法定代表人朱英毅,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琦,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恩泽,广东正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市思明区科泰家用电器厂,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何厝下何***号*楼之二。

经营者洪培平,男,1959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市思明区科泰家用电器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李缘缘独任审判。

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公司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缘缘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阿丽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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