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知民初字第78号原告南京中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浦口经济开发区浦珠路8号。
法定代表人薛勇,该公司常务副总裁。
委托代理人瞿东亮、姚娇,江苏中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顺丰速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胜泰新寓2-1/2。
法定代表人曾治平,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顺丰速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国际机场航空货运站一栋二层211室。
法定代表人王卫,该公司总裁。
以上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鲁晓霞,女,汉族,江苏顺丰速运有限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中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顺丰速运有限公司、顺丰速运(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南京中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中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人的合法权利,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中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南京中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