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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华与李小明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泰中知民初字第0027号
案件名称吴华与李小明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8-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吴华,李小明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中知民初字第0027号原告吴华。

委托代理人欧发达,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小明,系兴化市奇力达不锈钢制品厂负责人,经营场所兴化市戴南工业园区。

委托代理人何平,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杜宁雄。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华与被告李小明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华于2015年8月7日以其与被告李小明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吴华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为900元,由原告吴华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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