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五初字第00088号原告阮子清。
委托代理人黄志山。
被告霸州市煎茶铺华影五金制品厂,住所地河北省霸州市煎茶铺胡各庄村。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庞宗飞。
本院在审理原告阮子清与被告霸州市煎茶铺华影五金制品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涉案专利:“一种积木式支撑架”,专利号ZL200520060757.6],原告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阮子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阮子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阮子清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