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中知民初字第00249号原告上海纳铁福传动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桥路950号。
法定代表人沈建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卫平,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福纳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老张集乡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陈诗勇,职务不详。
原告上海纳铁福传动系统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福纳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纳铁福传动系统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上海纳铁福传动系统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纳铁福传动系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上海纳铁福传动系统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