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三知初字第94号原告天津锐诺数控刀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北塘风琴轩7-1-102。
法定代表人李刚,总经理。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川,北京君泰(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真,北京君泰(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锐诺数控刀具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锐诺数控刀具有限公司以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已将被控侵权网页删除为由,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锐诺数控刀具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锐诺数控刀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天津锐诺数控刀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