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五初字第00102号原告王荣强。
委托代理人穆新军。
委托代理人王志英。
被告深州市大堤德丰食品店,住所地:深州市大堤镇大堤工业区。
经营者:王卫东。
被告山东冠县尊仕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东古城镇南童庄村。
法定代表人刘延超。
委托代理人贾广同。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荣强与被告深州市大堤德丰食品店、山东冠县尊仕食品有限公司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荣强于2015年8月26日以已与被告山东冠县尊仕食品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对被告深州市大堤德丰食品店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荣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荣强撤回对被告深州市大堤德丰食品店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