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石中民三初字第00043号原告湖南韶山毛家饭店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韶山市韶山冲。
法定代表人毛桃芝,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剑霞,湖南思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毛小静,开发区毛家厨坊业主。
本院在审理湖南韶山毛家饭店发展有限公司诉毛小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湖南韶山毛家饭店发展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湖北湖南韶山毛家饭店发展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湖北湖南韶山毛家饭店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