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733号原告:戴宇波,男,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双峰县,现住广东省中山市。
委托代理人:张月光、王瑾,均系广东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爱心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杨丽丽。
被告:广东半球实业集团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
法定代表人:陈模范。
被告:河南九博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法定代表人:林璐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戴宇波诉被告中山市爱心电器有限公司、广东半球实业集团公司、河南九博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原告戴宇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宇波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戴宇波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