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知)初字第08770号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公司(LouisVuittonMalletier),住所地法兰西共和国巴黎杜邦-纳沙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迈克尔•布尔克(MachaelBURKE),董事长及首席执行官。
委托代理人孙志峰,北京市罗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世纪天乐国际服装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南路28号(德胜园区)。
法定代表人李贵杰,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高清娟,山东万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公司诉被告北京世纪天乐国际服装市场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公司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公司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世纪天乐国际服装市场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