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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易威登马利蒂与广州市卓尔珠宝有限公司、张贤贤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粤知法立民终字第490号
案件名称路易威登马利蒂与广州市卓尔珠宝有限公司、张贤贤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8-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市卓尔珠宝有限公司,路易威登马利蒂,张贤贤,北京兆嘉玉福商贸中心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立民终字第4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卓尔珠宝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沙头街小平村福平路23号三层,组织机构代码56396648-2。

法定代表人:张贤贤。

委托代理人:黄锋,广东凡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louisvuittonmalletier),住所地法国巴黎杜邦-纳沙大街*号。

法定代表人:michaelburke。

委托代理人:雷周,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黎孟龙,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张贤贤,男,1965年10月20日出生,香港居民。

原审被告:北京兆嘉玉福商贸中心,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木樨园**号*层****号,经营者林成军。

上诉人广州市卓尔珠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尔珠宝公司”)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2015)穗南法知民初字第14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上诉人卓尔珠宝公司认为:基于被上诉人系上诉人未经允许擅自生产销售与其品牌设计相同的产品,侵害了其注册商标权,故本案有权管辖审理的应是上诉人住所地、侵权(涉嫌)实施地及侵权(涉嫌)结果发生地人民法院,但上述三地均不在广州市南沙区。

据此,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与本案根本毫无关联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等法律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由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审理。

请求裁定:一、裁定撤销原审(2015)穗南法指民初字第148号民事裁定;

二、依法裁定由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侵害商标权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广州市海珠区等七个基层人民法院审理部分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批复》,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有权管辖除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案件之外的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广东省部分基层人民法院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地域管辖范围的批复》,已指定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管辖广州市番禺区辖区内的部分知识产权案件。

上诉人卓尔珠宝公司住所地位于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沙头街小平村福平路23号三层,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卓尔珠宝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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