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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兆邦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与河间市昊天通电力器材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沪03执异7号
案件名称上海兆邦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与河间市昊天通电力器材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审查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兆邦电力器材有限公司;河间市昊天通电力器材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沪03执异7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兆邦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王明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伟民,上海市劉和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河间市昊天通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河间市。

法定代表人:王秀恒。

案外人:王秀恒,男,1960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河间市沙河桥镇西旧馆村XXX号。

案外人:王东东,男,1984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河间市沙河桥镇西旧馆村XXX号。

本院在执行(2021)沪03执恢6号上海兆邦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与河间市昊天通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上海兆邦电力器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王秀恒、王东东为被执行人。

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在本案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已与案外人达成和解并履行为由,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追加王秀恒、王东东为被执行人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对王秀恒、王东东的追加申请,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上海兆邦电力器材有限公司撤回追加王秀恒、王东东为被执行人的申请。

审 判 长  郑 卫人民陪审员  孙妹萍人民陪审员  石明清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法官 助理  冀东方书 记 员  李 彦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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