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台知民初字第445号原告:台州市黄岩喜得来塑料厂。
负责人:许灵成。
委托代理人:徐懿。
委托代理人:徐嘉薇。
被告:黄岩南城繁茂塑料厂。
负责人:张林基。
委托代理人:陈崇龙。
委托代理人:叶帅帅。
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州市黄岩喜得来塑料厂与被告黄岩南城繁茂塑料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协商和解。
原告台州市黄岩喜得来塑料厂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台州市黄岩喜得来塑料厂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市黄岩喜得来塑料厂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台州市黄岩喜得来塑料厂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