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穗海法知刑初字第11号公诉机关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沛群(自报),住浙江省苍南县。
因本案于2014年5月25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取保候审;
同年7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被逮捕。
现被羁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
辩护人梁伟生、杨萍,分别是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和实习律师。
被告人温某,户籍地浙江省苍南县。
因本案于2014年7月11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被取保候审。
2015年8月12日经本院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
辩护人蔡书信,广东永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以穗海检诉刑诉(2015)第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沛群、温某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沛群及其辩护人梁伟生、杨萍、被告人温某及其辩护人蔡书信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17日的被告人徐沛群接受被告人温某的委托,在未取得“YGP”商标持有人许可的情况下,利用本市海珠区石溪新业路长沙围9—11号徐沛群经营的广州市颜某印刷有限公司印制“YGP”商标标识包装纸。
同月22日,商标持有人余某甲某发现上址非法印制“YGP”商标标识包装纸,遂报警。
经当场清点发现上址印有“YGP”商标标识包装纸14880张,可制作带有“YGP”商标标识的包装盒127200个。
当晚,被告人徐沛群将上述包装纸中的大部分转移并销毁,仅余印有“YGP”商标标识包装纸458张。
5月25日,被告人徐沛群被抓获,后于其同月29日被取保候审。
同年7月11日,被告人温某被抓获。
在被告人徐沛群取保候审期间,同年7月14日,工商人员至上址检查,再次当场查获被告人徐沛群未经商标持有人允许非法印制的SanDisk手机存储卡包装400件、HuaWei电源适配器包装5100件、Kingston优盘包装20000件。
随后,被告人徐沛群被抓获。
上述事实,有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民警执勤经过、到案经过、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涉案YGP纸盒3个,光盘,企业注册基本资料、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资料,印刷厂门前、厂内照片、以及现场印制有YGP标识的纸张照片、颜某印刷厂订单原件及照片,被害人余某乙拍摄的现场及涉案物品照片、提供的YGP摩托车活塞环的包装盒照片,公证书、手机机主资料及通话记录,瑞宝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珠分局涉嫌犯罪案件线索通报函、现场笔录、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颜某印刷生产工程单4张、现场及涉案赃物照片,美国金某科技公司北京代表处出具的证明及相关文书、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现场照片,被害人余某乙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黄某乙、吴某乙的证言、证人张某光、吴某丙、张某、丁某乙、胡某乙、徐某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告人徐沛群的供述及亲笔供词、辨认笔录,被告人温某的供述及亲笔供词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徐沛群、温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沛群、温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制造“YGP”商标标识包装盒127200个、HuaWei电源适配器包装5100件,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依法应予惩处。
至于两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认为现场清点的“YGP”商标标识数量不能作为刑事定罪的证据,应以公安机关事后扣押的458张包装纸作为定罪依据的辩解及辩护意见,案发当时,“YGP”商标标识的持有人余某甲某在被告人的哥哥徐沛某在场的情况下,当场对现场印制的包装纸进行了清点,共清点出印有“YGP”商标标识包装纸14880张,可制作带有“YGP”商标标识的包装盒127200个,并书写了清单,徐沛某在清单上签名确认;
被告人徐沛群到场后,也在该清单上签名确认,并注明“以上数量大概一致”。
以上事实,有被害人余某乙的陈述、证人张某光的证言、被告人徐沛群的供述、瑞宝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可证明上述签名是被告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故该现场清点的清单可以客观地反映现场包装纸的数量。
之后,被告人徐沛群连夜转移并销毁证据,导致公安机关到场后只扣押了包装纸458张,其应对证据丢失承担全部责任,以现场清单作为认定本案数量的依据。
两被告人的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无理,本院不予采纳。
另外,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沛群于同年7月14日再次非法印制SanDisk手机存储卡包装400件、Kingston优盘包装20000件的事实,因该两商标并未领取商标注册证,故公诉机关指控的该两项犯罪事实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综合被告人徐沛群、温某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徐沛群、温某在有期徒刑三年到五年处刑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徐沛群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前羁押的5日,即自2014年7月14日起至2018年1月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二、被告人温某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前羁押的34日,即自2014年7月14日起至2017年6月1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三、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的YGP商标标识纸张458张,SanDisk闪迪手机储存卡包装400件、HuaWei电源适配器包装5100件和Kingston金土顿优盘包装20000件,均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