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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苇、陶文龙与陶文龙、浙江慧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浙丽知初字第21号
案件名称卢苇、陶文龙与陶文龙、浙江慧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8-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卢苇,陶文龙,浙江慧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丽知初字第21号原告:卢苇。

委托代理人:王健,浙江博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邓伟力,浙江博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陶文龙。

委托代理人:陶静,系陶文龙之妹。

被告:浙江慧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吉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沈伟亮,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卢苇为与被告陶文龙、浙江慧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卢苇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苇撤回对被告陶文龙、浙江慧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150元,减半收取2575元,由原告卢苇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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