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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派少儿服饰(中国)有限公司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闵民三(知)初字第370号
案件名称宝派少儿服饰(中国)有限公司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8-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巴布豆控股公司,宝派少儿服饰(中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三(知)初字第370号原告巴布豆控股公司(BOBDOGHOLDINGCOMPANY),住所地开曼群岛KY1-1112大开曼,乔治城邮箱2804,史可蒂亚中心4楼(ScotiaCentre,4thFloor,P.O.Box2804,GeorgeTown,GrandCaymanKY1-1112,CaymanIslands)。

法定代表人林启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陶武平,上海市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沈峻,上海市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宝派少儿服饰(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吴建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宇宙,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许乐乐,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巴布豆控股公司(BOBDOGHOLDINGCOMPANY)与被告宝派少儿服饰(中国)有限公司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巴布豆控股公司(BOBDOGHOLDINGCOMPANY)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0元,由原告巴布豆控股公司(BOBDOGHOLDINGCOMPANY)负担。

审 判 长  王 贞审 判 员  钱建亮人民陪审员  曹文进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秋月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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