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知民初字第138号原告上海传输线研究所。
法定代表人王颖。
委托代理人刘春彦,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海波,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和旭微波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世昌。
委托代理人李慧勇。
委托代理人陶国南,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传输线研究所(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二十三研究所)诉被告上海和旭微波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传输线研究所(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二十三研究所)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传输线研究所(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二十三研究所)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传输线研究所(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二十三研究所)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352元,减半为人民币11,676元,由原告上海传输线研究所(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二十三研究所)负担。
审判长 刘军华审判员 胡 宓审判员 徐燕华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汤菁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