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三初字第703号原告常州市万家耀灯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
法定代表人梁耀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少华,南京知识(马鞍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告国网山东郓城县供电公司,山东省郓城县金河路221号。
法定代表人康广相,经理。
委托代理人戚聿革,山东贵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平,女,汉族,系该公司职工,住山东省郓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州市万家耀灯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国网山东郓城县供电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常州市万家耀灯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州市万家耀灯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常州市万家耀灯饰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