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杨刑(知)初字第43号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乙。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金融刑诉[2015]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乙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经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案由本院审判。
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乙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乙自2014年3月22日起,雇佣刘某某在其租赁的本市七莘路XXX号市场12号摊位;
雇佣李甲在其租赁的本市漕宝路XXX号光大会展中心515号摊位,对外销售假冒NIKE、匡威品牌的运动鞋。
2014年3月31日,公安机关在上述地址分别抓获被告人李乙及李甲、刘某某,并分别在上述地址及本市新市北路XXX弄XXX号地下室2号被告人李乙租赁的仓库内查获上述品牌的运动鞋共计1980双。
经权利人授权单位确认,上述查获的NIKE、匡威品牌运动鞋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案发后,按照实际销售价格统计,查获的涉案NIKE、匡威品牌运动鞋货值金额为人民币196,020元。
审理中,被告人李乙向本院缴纳了人民币15,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拍摄的现场及侵权产品的照片,证人李甲、刘某某、王某某的证言及部分辨认笔录,《仓库租赁合同》,NIKE、匡威品牌的《商标注册证》、《核准续展注册证明》、《核准商标转让证明》等,相关商标权利人及受委托单位提供和出具的《授权委托书》、《鉴定证明》、《鉴定报告》、《价格证明书》等书证,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凉城新村派出所出具的《案发经过》、《工作情况》,被告人李乙的多次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乙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待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李乙依法应予惩处。
被告人李乙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预缴了部分罚金,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为严肃国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知识产权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李乙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认罪悔罪态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乙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等均予以没收。
李乙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陈蔓莉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金珅亦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罚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