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73民初278号原告:浙江浙锋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
法定代表人:胡浙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峰,北京盈科(金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祎颖,北京盈科(金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林春珍,女,1990年3月12日出生,户籍地福建省泉州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浙江浙锋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林春珍、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
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浙江浙锋工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浙锋工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浙江浙锋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凌 崧审 判 员 陈瑶瑶人民陪审员 石明清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法官 助理 张宗滨书 记 员 诸 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