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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假冒注册商标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鞍西刑初字第00010号
案件名称刘某假冒注册商标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8-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刘某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鞍西刑初字第00010号公诉机关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男,汉族,初中学文化,无业,住鞍山市铁西区。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4年6月5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案,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以鞍西检公诉刑诉字(2014)第4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经审查后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4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禹、刘梦出庭支持公诉,被害单位明尼苏达狂野制造(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北京必浩得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坤雁、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4年以来,在鞍山市铁西区一道街27栋经营“鞍山市铁西区旺达劳保五金建材经销处”(现营业执照为鞍山市铁西区龙顺发劳保五金商店)期间,以营利为目的,非法销售假冒“3M”注册商标的劳保用品。

2014年5月22日,公安机关在犯罪嫌疑人刘某经营的商品内,查获大量假冒“3M”注册商标的口罩、半面罩、承接座、过滤棉、耳塞、防护眼罩等商品,共计51750件。

经北京必浩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鉴定,上述商品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经鞍山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商品市场价值212489元。

公诉机关为上述指控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请求依法惩处。

被告人刘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予以供述。

经审理查明:2014年以来,在鞍山市铁西区一道街27栋经营“鞍山市铁西区旺达劳保五金建材经销处”(现营业执照为鞍山市铁西区龙顺发劳保五金商店)期间,以营利为目的,非法销售假冒“3M”注册商标的劳保用品。

2014年5月22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刘某经营的商店内,查获大量假冒“3M”注册商标的口罩、半面罩、承接座、过滤棉、耳塞、防护眼罩等商品,共计51750件。

经北京必浩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鉴定,上述商品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经鞍山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商品市场价值212489元。

上述事实有证人田桂复、冯伟豪证言,被告人刘某供述,鉴定意见,鉴定价格书,扣押清单等证据证实,足资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较大,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成立,应予支持。

被告人系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扣押的3M口罩、眼罩等产品。

依法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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