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吉01知民初23号原告:吴迪,男,1975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宝清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立柱,长春市宽城区律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镇波,长春市宽城区律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德惠市惠发街众鑫农机经销处,经营场所:长春市德惠市经济开发区德通街与惠农路交汇处。
经营者:滕加晶。
被告:德惠市众源机械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惠市经济开发区惠农路与德通街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刘振南。
被告:长春德源农机经销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市九郊乡杨木林子村7社。
法定代表人:张世勇。
原告吴迪与被告德惠市惠发街众鑫农机经销处、德惠市众源机械加工有限公司、长春德源农机经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
原告吴迪申请将赔偿数额变更为10000元,并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
故本院对原告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关于诉讼费的收取数额,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本院将根据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确定其应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迪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吴迪负担。
余款1275元,退还吴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