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知)初字第23981号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江南八号工业区金利来集团中心。
法定代表人曾智明,董事长。
被告长沙尚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尚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长沙尚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百五十元,减半收取二百���十五元,由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