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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玮与石家庄市恒安灯具厂、内蒙古达拉特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石民五初字第00226号
案件名称孔玮与石家庄市恒安灯具厂、内蒙古达拉特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9-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孔玮,石家庄市恒安灯具厂,内蒙古达拉特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五初字第00226号原告孔玮。

委托代理人杨照飞。

被告石家庄市恒安灯具厂,住所地:河北省新乐市石家庄村。

法定代表人乔留海,厂长。

被告内蒙古达拉特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树林召镇。

法定代表人张建钧,该管理委员会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孔玮与被告石家庄市恒安灯具厂、被告内蒙古达拉特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孔玮于2015年9月16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孔玮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孔玮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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