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73民终4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琪,男,1988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漯河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古润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琴,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英波,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审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张琪因与被上诉人完美(中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20)沪0107民初190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关于扩大独任制适用范围的有关规定,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上诉人张琪向本院表示同意被上诉人完美(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完美(中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上诉人张琪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20)沪0107民初19035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被上诉人完美(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50元,由被上诉人完美(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被上诉人完美(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凌宗亮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法官助理 邵望蕴书 记 员 周怡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
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