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滨知初字第799号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东明北路(民营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古润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李文源、黎同珠,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戚明娟。
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戚明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于同年9月17日以“其已与戚明娟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50元,由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