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江阴市周庄好又多超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锡知民初字第00057号
案件名称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江阴市周庄好又多超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9-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市周庄好又多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锡知民初字第00057号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中段奥迪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岳斐、杨照飞,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阴市周庄好又多超市,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周庄镇宗言村步行街。

经营者叶苗。

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飞公司)与被告江阴市周庄好又多超市(以下简称好又多超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奥飞公司委托代理人岳斐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好又多超市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奥飞公司诉称:广东奥迪动漫玩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迪公司)于2007年10月2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为“玩具(魔法棒581101)”的外观设计专利,2008年12月3日获得授权公告,专利号为ZL20073031××××.4。

该专利至今有效。

随后奥飞公司与奥迪公司签订了上述专利的独占实施许可协议,由奥飞公司在全国范围内实施该专利。

奥飞公司将该专利产品投放市场后,凭借《芭芭拉小魔仙》影视剧奠定的知名度,产品畅销全国,广受青少年儿童和家长的喜爱。

奥飞公司发现被告好又多超市未经许可,大量销售奥飞公司享有专利权的三无产品,2013年3月,奥飞公司从好又多超市购买了相关侵权产品,并同时申请了南京市钟山公证处对好又多超市的销售行为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

奥飞公司认为好又多超市未经许可,以营利为目的,销售与其所持有的外观设计专利相同的产品,构成对其专利权的侵犯,请求法院判令好又多超市:1、立即停止侵权;

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支付合理费用1万元;

3、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好又多超市未作答辩。

为证明其主张,奥飞公司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外观设计专利证书;

2、专利缴费信息,证据1-2用于证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利情况;

3、专利实施许可协议,用于证明奥飞公司对涉案专利享有独立起诉的资格;

4、(2013)宁钟证经内字第1100号公证书及实物;

5、工商登记信息,证据4-5用于证明好又多超市存在侵犯奥飞公司涉案专利权的行为;

6、公证费发票、律师费发票,用于证明奥飞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7、起诉材料收据,用于证明奥飞公司是在2015年3月19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未超过2年诉讼时效,且其是在2013年4月17日才到工商查档,知道好又多超市的确实信息。

好又多超市未对奥飞公司所提交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对奥飞公司所提交的证据1-7,鉴于其均提交原件以供核对,故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

上述证据的证明效力,本院将综合全案案情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2007年10月24日,奥迪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一项名称为“玩具(魔法棒581101)”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于2008年12月3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073031××××.4。

该专利目前处于有效状态。

奥迪公司、奥飞公司于2008年12月3日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协议,载明:奥迪公司将涉案专利许可奥飞公司在全国范围内独占许可使用,实施期限自2008年12月4日至2017年10月23日。

协议第四条载明,如果出现第三方侵犯本合同专利权利的情况,奥飞公司有权单独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提起诉讼、行政投诉等维权行为。

2013年3月21日,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代理人胡锋锋在南京市钟山公证处公证员李振阳、姜燕的监督下,来到江阴市周庄镇光辉路的“好又多”超市,该店位于宗言村社区服务中心楼下,店内悬挂营业执照:江阴市周庄好又多超市。

胡锋锋在该店购买玩具一个,支付货款后取得购物小票一张。

离开该店后胡锋锋将现场获得的玩具、购物小票交给公证人员某。

返回公证处后,对现场购得的玩具外观进行了拍照(附件1),对现场取得的购物小票进行复印(附件2),公证员将购得的玩具进行封存后交胡锋锋保管。

2013年4月7日,南京市钟山公证处出具(2013)宁钟正经内字第1100号公证书,该公证书证明上述过程均在公证员监督下进行,与现场发生的情况相符。

公证书附件1系依据现场拍照打印所得,附件2系依据现场取得的购物小票复印所得。

经庭审比对,奥飞公司提交的上述专利图片显示,主视图中该魔法棒包括棒头和棒柄两部分,棒头整体结构近似蝴蝶型,中心有心形设计,棒头上下部分的左右两侧各有一颗心形图案排列,棒头上方有左右对称且由外侧弯向中心的凸起,棒柄中部有竖列7个心形凸起,尾部有开叉设计(见附图1)。

上述公证所购的魔法棒显示,该魔法棒包括棒头和棒柄两部分,棒头整体结构左右对称,中心有心形设计,棒头上下部分的左右两侧各有一朵小花排列,棒头上方有左右对称且由外侧弯向中心的凸起,棒柄中部有数列3个蝴蝶状凸起,尾部有开叉设计(见附图2)。

该产品包装印有“神奇的小魔仙能量”、“蝴蝶魔法棒”等字样,其标注的生产厂家为“中山市归南镇奥锋达塑料厂”。

庭审中,奥飞公司主张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设计要部相似。

另查明:南京市钟山公证处于2013年7月3日向奥飞公司开具公证费发票,金额700元,奥飞公司主张该费用系为本案所支付的公证费用。

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于2015年3月10日向奥飞公司开具律师服务费发票,金额60000元。

奥飞公司主张其中3000元系为本案所支付的律师费用。

好又多超市所开具的号码为01201303210857的购物小票载明被控侵权产品的销售单价为15元。

还查明:根据工商登记资料,叶苗所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好又多超市于2009年1月4日经工商部门核准成立,经营范围为各类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保健食品、卷烟及其他日用品的零售。

本院认为:奥飞公司的涉案专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均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或许诺销售其专利产品。

从被控侵权产品的整体效果及样式来看,其与专利产品的外观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其棒头装饰小花、顶部以及棒柄凸起形状及数量虽与涉案外观设计不同,但该细微的差异不足以引起普通消费者的视觉注意而将两者区分开来,应当认定两者近似,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好又多超市未经权利人许可,对外销售侵犯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商品,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对于奥飞公司要求好又多超市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万元的诉讼请求,奥飞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侵权所受损失或好又多超市的侵权获利情况,且在庭审中明确要求适用法定赔偿原则,故本院综合考虑涉案专利类型、被告主观故意及其经营规模、侵权产品价格等情况酌情予以确定。

奥飞公司为本案诉讼所支出的公证费、购买侵权产品费用及律师费中的合理部分,系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依法应计入赔偿范围。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江阴市周庄好又多超市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ZL200730315580.4号“玩具(魔法棒581101)”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

二、被告江阴市周庄好又多超市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50元,由江阴市周庄好又多超市负担(该款已由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预交,江阴市周庄好又多超市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将其应负担部分直接支付给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2份,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京山西路支行,账号:10×××75)审 判 长  李 骏代理审判员  单甜甜代理审判员  包文炯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杰判决书附件:原告涉案外观设计专利图片(附图1):ZL200730315580.4号“玩具(魔法棒581101)”专利图片被控侵权产品图片(附图2)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第五十九条第二款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第六十五条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四条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

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