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鲁民三终字第13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辽宁博联过滤有限公司。
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85。
法定代表人:薛晓彤,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学国,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津县飞亚纺织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宁津县时集镇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万来,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幸福,山东鲁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奕,系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辽宁博联过滤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宁津县飞亚纺织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济民三初字第7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辽宁博联过滤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学国,宁津县飞亚纺织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幸福、赵奕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济民三初字第74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