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嘉知初字第77号原告:浙江栋梁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
法定代表人:陆志宝,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秋星、华韧竹,江苏兴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桐乡市梧桐靓点门窗店。
经营地址:浙江省桐乡市梧桐街道体育西路***室。
经营者:张增荣。
被告:湖南龙丰铝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金洲新区。
法定代表人:詹贤德,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浙江栋梁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桐乡市梧桐靓点门窗店、湖南龙丰铝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浙江栋梁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浙江栋梁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栋梁新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保全申请费30元,以上两项合计555元,由原告浙江栋梁新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