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三知初字第112号原告天津海州科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晓园街号K座三楼。
法定代表人朱玉国,总经理。
被告哈尔滨飞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南岗区长江路100号。
法定代表人赵明俭,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岳泉清,哈尔滨市松花江专利商标事务所专利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杨立超,哈尔滨市松花江专利商标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天津飞云办公家俱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福建北路1088号713B。
法定代表人刘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岳泉清,哈尔滨市松花江专利商标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杨立超,哈尔滨市松花江专利商标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海州科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哈尔滨飞云实业有限公司和被告天津飞云办公家俱销售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中,原告天津海州科工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海州科工贸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海州科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天津海州科工贸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