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并民初字第14-2号原告廊坊景隆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大厂潮白河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蒲长晏。
原告北京景隆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房山工业园区西区顾八路甲1号-Z23。
法定代表人蒲长晏。
被告晋城市多益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城市开发区怡凤小区11号楼1单元501室。
法定代表人刘会军。
被告盐城恒越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龙冈镇民兴路50号(F)。
法定代表人杨宏粉。
本院在审理原告廊坊景隆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北京景隆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晋城市多益工贸有限公司、盐城恒越电��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廊坊景隆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北京景隆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廊坊景隆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北京景隆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800元,由原告廊坊景隆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北京景隆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减半负担人民币69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