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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廊坊景隆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北京景隆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并民初字第14-2号
案件名称原告廊坊景隆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北京景隆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9-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廊坊景隆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北京景隆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晋城市多益工贸有限公司,盐城恒越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并民初字第14-2号原告廊坊景隆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大厂潮白河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蒲长晏。

原告北京景隆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房山工业园区西区顾八路甲1号-Z23。

法定代表人蒲长晏。

被告晋城市多益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城市开发区怡凤小区11号楼1单元501室。

法定代表人刘会军。

被告盐城恒越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龙冈镇民兴路50号(F)。

法定代表人杨宏粉。

本院在审理原告廊坊景隆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北京景隆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晋城市多益工贸有限公司、盐城恒越电��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廊坊景隆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北京景隆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廊坊景隆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北京景隆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800元,由原告廊坊景隆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北京景隆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减半负担人民币69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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