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1802民初5433号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新会区××××××寺北洋沙。
法定代表人:张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宠珍,广东纬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山心小吃便利店,住所地:清远市清新区××××××××××××××××、A2铺(室内经营)。
经营者:黄丽云。
本院在审理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山心小吃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