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2920、2922-2923号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
法定代表人:黄松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卓文兵,广东瀛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莹佳商贸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法定代表人:梁某1。
被告:广州市莹佳商贸实业有限公司南村天汇百货商场,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负责人:梁伟臻。
被告:深圳市诚必惠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布吉下水径大排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林某1。
被告:东莞市万江文锋箱包厂,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万江区严屋社区×××××××。
经营者:胡清荣,男,1978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丰顺县××××××××。
本院受理的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莹佳商贸实业有限公司、广州市莹佳商贸实业有限公司南村天汇百货商场、深圳市诚必惠箱包有限公司、东莞市万江文锋箱包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三案,原告于2021年5月1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撤回对本三案的起诉。
各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