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04民初3907号之一 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对原告金群与被告韩心社、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沪0104民初3907号民事裁定书中,存有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1)沪0104民初3907号民事裁定书中原告户籍地“这件事临海市杜桥镇洪家村XXX-XXX号。
”改为“浙江省临海市杜桥镇洪家村XXX-XXX号。
” 审判员 邓瑛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盛夏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