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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群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韩心社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沪0104民初3907号之一
案件名称金群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韩心社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金群;韩心社;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04民初3907号之一 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对原告金群与被告韩心社、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沪0104民初3907号民事裁定书中,存有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1)沪0104民初3907号民事裁定书中原告户籍地“这件事临海市杜桥镇洪家村XXX-XXX号。

”改为“浙江省临海市杜桥镇洪家村XXX-XXX号。

” 审判员  邓瑛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盛夏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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