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1217号原告:广州富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
法定代表人:李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成涛,浙江嘉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成芳,浙江嘉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南山区合旺宝彩妆商行,经营场所广东省深圳市。
经营者:吴喜平。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广州富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南山区合旺宝彩妆商行、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
原告广州富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广州富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各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富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州富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敏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陶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