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7民初502号原告:徐州市明仁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淮海西路**。
法定代表人:谢公聚,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长寿,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锡铜,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州区海宁社区古城眼镜店,住所,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通灌南路金城公寓**div>经营者:顾维维,男,1981年2月5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苗茁,江苏田湾(连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徐州市明仁眼镜有限公司诉被告海州区海宁社区古城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徐州市明仁眼镜有限公司在本案法庭调查终结前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将原诉讼请求第2项变更为“判令被告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1万元”。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徐州市明仁眼镜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州市明仁眼镜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州市明仁眼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徐州市明仁眼镜有限公司已预缴180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徐州市明仁眼镜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