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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建敏与华润(深圳)有限公司君悦酒店、华润(深圳)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3民初848号
案件名称陈建敏与华润(深圳)有限公司君悦酒店、华润(深圳)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陈建敏;华润(深圳)有限公司君悦酒店;华润(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3民初848号原告:陈建敏,男,1970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海静,浙江震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润(深圳)有限公司君悦酒店,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宝安南路**。

负责人:孔小凯。

被告:华润(深圳)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宝安南路**华瑞大厦**div>法定代表人:孔小凯。

原告陈建敏与被告华润(深圳)有限公司君悦酒店、华润(深圳)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4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华润(深圳)有限公司君悦酒店在答辩期内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原告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在管辖权异议裁定作出前,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受诉人民法院作出准予撤回起诉裁定的,对管辖权异议不再审查,并在裁定书中一并写明。

故本院对被告华润(深圳)有限公司君悦酒店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再予以审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建敏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建敏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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