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1973民初11449号原告:北京怡生乐居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左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锦琪,北京市惠诚(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茵琦,北京市惠诚(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置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法定代表人:严某1。
被告:严某1,男,1986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高州市×××××××××××,公民身份号码为440×××××××********。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怡生乐居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置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严某1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21年5月17日向原告北京怡生乐居信息服务有限公司送达了《预交诉讼费通知单》,要求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
但原告没有在指定期限内预交,也没有向本院提出缓交、免交的申请。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北京怡生乐居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