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604民初2288号原告:广州逸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部位:1002-101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781H。
法定代表人:黄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华,北京超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蕊,北京超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禅城区万胜业贸易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604MA54KHKK61。
经营者:吕宾,男,汉族,1992年9月26日出生,住湖南省邵阳县××××××××××,公民身份号码430××××××××××××334。
原告广州逸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禅城区万胜业贸易商行侵害商标权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
原告请求判令:一、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15484396号、第25536197号、第30517174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停止销售侵犯原告商标权的商品,销毁侵权产品库存;
二、被告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立即停止使用原告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以及有一定影响的包装装潢;
三、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因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25万元;
四、被告在其经营的1688店铺首页刊登声明至少30天,就其侵权行为为原告消除影响;
五、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
原告于2021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三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因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1万元。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逸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按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金额10000元计算受理费),由原告广州逸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